5月14日,柳州市三江县人民检察院与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到柳州市三江县斗江镇沙宜村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并现场召开公开答复会。答复会由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玉主持,柳州市三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旭莹及斗江镇相关负责人、村民代表、被救助人石某等人参加了公开答复会。
在宣读救助决定书、签订《国家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督管理协议》、当地村主任发言、检察官释法说理、石某发言等环节之后,郭玉和吴旭莹共同向石某发放了15.185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据悉,石某与其妻子农某花近年来一直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务工,2019年9月13日4时许,二人在菜地割菜时遭受他人故意伤害,致使农某花死亡、石某重伤二级。由于罪犯是间歇性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赔偿能力,且其近亲属在代为赔偿约10万元后也不再赔偿,导致石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加上石某因重伤而无法做重活,且要赡养年老的父亲和抚养两个年幼的儿子(其中一儿子天生患有孤独症),因此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2021年5月6日,在收到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石某等三人进行联合救助》的函后,三江县人民检察院当即研究决定和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经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政法委批准后,决定在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救助13.1852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石某2万元的救助,同时帮助协调三江县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对其开展低保、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多元化救助。
本次司法救助是柳州市三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救助最快的一起案件,从立案到发放救助金仅用了8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