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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品犯罪,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18-10-08  作者:毛建柳 张贺  新闻来源:市院公诉科  【字号: | |

  “我代表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018926日,由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在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桂华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履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职责。 

  

  

  柳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桂华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回放:

  

  20181231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为了贩卖毒品,驾车自柳州市区前往鹿寨县城购买毒品。当日15时许,在鹿寨县以赊欠方式购得价值人民币五万元的毒品“冰毒”后,驾车携带毒品原路返回柳州,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车辆副驾驶室查获疑似毒品一袋,经称量净重1009.5克。后经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0.6%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桂华承办。在李桂华检察长第一次对江某某讯问时,江某某对侦查阶段所作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赚取差价”的贩卖意图予以翻供。李桂华检察长立足案件基本事实,综合分析客观证据,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案件线索来源,明确江某某的真实犯意;调取江某某的银行储蓄情况,证实江某某的购买能力。在第二次提审时,江某某面对客观证据,对其贩卖的犯罪意图再次予以确认。最终,李桂华检察长决定追加认定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江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李桂华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江某某,分组出示了本案犯罪的相关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体系,有力地指控了被告人江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李桂华检察长就案件证据、事实及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江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和出庭支持公诉已成为柳州市检察院的常态。检察长作为员额检察官回归一线办案,出庭支持公诉,强化了对司法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对于带动员额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司法办案职责,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引领检察工作突破创新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有效回应了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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