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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机关个案记功奖励细则(试行)
时间:2016-1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西检察机关个案记功奖励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检察机关的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广西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全区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奖励细则。

第一章  在特定环境、突发事件中的奖励条件

第一条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表现突出,作出显著贡献的,记三等功;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报请高检院给予记一等功。

第二条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或在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著贡献的,记三等功;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报请高检院给予记一等功。

第二章  办理重特大案件的奖励条件

第三条  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执法效果显著、成绩优异、贡献重大,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呈报一等功;办理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执法效果显著、成绩优异、贡献重大,事迹突出的,可以呈报二等功;办理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大要案件,执法效果好、成绩优秀,事迹较突出的,可以呈报三等功。

第四条  办理案件给予奖励的,应是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检察机关不再进行抗诉的案件。

第五条  上级机关指导下级院办案作用明显、效果好、业绩突出的,应当统筹考虑全案的办理过程及参与人员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检察技术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并协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办案件且案件判决结果符合侦查部门记功奖励条件的,应当统筹考虑全案的办理过程及参与人员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

第七条  办理案件的奖励对象一般为1-2人(自侦案件为1-3人)。已为集体报功的,一般不同时为该集体中的个人报功,但是对办理影响特别重大、办案效果特别显著的案件,在对集体记功的同时,可对在办案中起关键作用、表现突出的个人记功。一案呈报2人以上奖励的,一般只能根据奖励条件给予1人最高奖励,特别突出的只能给予2人最高奖励,其他人员在最高奖励以下适当奖励;影响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且办案效果特别显著的专案或系列案件,承办人员超过30人以上的,可按照一定的控制比例给予奖励,其中记一等功的比例不得超过参与办案人员总数的2%,记二等功比例不得超过6%,记三等功的比例不得超过10%。自治区院机关同一业务部门每年给予个案记功奖励总人(次)数原则上不超过该部门人数的30%

第八条  查办贪污贿赂重特大案件的奖励条件

(一)依法独立侦破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数额巨大、侦查难度很大、在全国或全区有重大影响、办案效果显著的,可以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

1、案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县处级要案案犯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厅级以上要案案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县级院当年侦破国家机关正科级现职领导受贿20万元,或贪污50万元,或挪用公款250万元以上案件2件以上的;

5、当年依法独立侦破在本地乃至全区有重大影响的窝案、串案,且窝串案受贿犯罪总额在600万元以上,或贪污受贿犯罪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独立侦破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数额较大、侦查难度较大、在当地有重大影响、办案效果明显的,可以呈报三等功:

1、案犯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县处级要案案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厅级以上要案案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县级院当年依法独立侦破国家机关科级现职领导干部受贿10万元,或贪污30万元,或挪用公款150万元以上案件2件以上的;

5、依法独立侦破在本地乃至全区有重大影响的窝案、串案,且窝串案受贿犯罪总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贪污受贿犯罪总额在6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奖励条件

(一)当年立查(包括当年或次年生效判决,下同)渎职侵权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

1县级院当年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件或重特大案件2件或要案2人或现职科级领导干部3人或要案与现职科级领导干部之和为3人,市分院当年立查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4件或厅级以上干部1人或要案3人或现职科级领导干部4人或要案与现职科级领导干部之和为4人,自治区院当年立查渎职侵权犯罪厅级以上干部1人或要案3人或重特大案件4件的;

2个人当年主办4件案件或重特大案件3件或厅级以上干部1人或要案2人或现职科级领导干部3人或要案与现职科级领导干部之和为3人的

3、个人或集体查办在全国、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

(二)当年立查(包括当年或次年生效判决,下同)渎职侵权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呈报三等功:

1县级院当年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件或重特大案件1件或要案1人或现职科级领导干部2人或要案与现职科级领导干部之和为2人,市分院当年立查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3件或要案2人或现职科级领导干部3人或要案与现职科级领导干部之和为3人,自治区院当年立查渎职侵权犯罪要案2人或重特大案件3件的

2个人当年主办3件案件,或主办2件重特大案件或要案1人或现职科级领导干部2人或要案与现职科级领导干部之和为2人的

3个人或集体主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

(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一并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按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奖励条件执行。

第十条  办理侦查监督重特大案件的奖励条件

(一)办理的侦查监督案件难度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

1、立案监督案件的案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追捕的案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办理的侦查监督案件难度较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呈报三等功:

1、立案监督案件的案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追捕的案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十一条  办理公诉案件的奖励条件

(一)办理公诉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办人员或集体,可以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

1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在全国、全区有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死刑、抗诉等大要案,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办案效果特别好、业绩突出的

2、追诉的漏犯或者追诉案犯的漏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一审判无罪的案犯,经抗诉被改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罪轻判,经抗诉被改判刑期与原判刑期差幅为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二)办理公诉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办人员或集体,可以呈报三等功:

1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在地区有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死刑、抗诉等大要案,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办案效果特别好、业绩突出的;

2、追诉的漏犯或者追诉案犯的漏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一审判无罪的案犯,经抗诉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不含缓刑)以上刑罚的;一审宣告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案犯,经抗诉被改判为7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审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案犯,经抗诉被改判刑期与原判刑期差幅为5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办理监所检察案件的奖励条件

(一)办理监所检察案件的主办人员或集体,按下列条件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

1、侦查监管改造场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奖励条件,分别执行侦查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记二等功以上的奖励条件;

2、办理追捕、立案监督、追诉、抗诉案件的奖励条件,分别执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办理同类案件记二等功以上的奖励条件;

3、受理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经复查提起抗诉后被改判刑期与原判刑期差幅为10年以上的。

(二)办理监所检察案件的主办人员或集体,按下列条件呈报三等功:

1、侦查监管改造场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奖励条件,分别执行侦查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记三等功的奖励条件;

2、办理追捕、立案监督、追诉、抗诉案件的奖励条件,分别执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办理同类案件记三等功的奖励条件;

3、受理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经复查提起抗诉后被改判刑期与原判刑期差幅为5年以上的。

(三)驻监、驻所检察工作成绩突出,监狱、看守所连续多年安全无事故的,可以比照该监狱、看守所所获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奖励低一个等次呈报记功奖励。

第十三条  办理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的奖励条件

(一)办理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办人员或集体,可以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

1、办理全国、全区有重大影响涉检信访案件,息访息诉效果显著;或接待处理全国、全区有重大影响信访事项效果显著,对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的;

2、办理申诉案件,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将3年以上有期徒刑改判无罪,或将无罪改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办理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办人员或集体,可以呈报三等功:

1、办理在本地有重大影响涉检信访案件,息访息诉效果明显;或接待处理本地有重大影响信访事项效果明显,对维护当地社会政治稳定作出重要贡献的;

2、办理申诉案件,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改判的。

第十四条  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奖励条件

呈报单位在提出奖励对象时,要综合考虑建议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单位的主办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贡献,根据实际情况每个案件确定12人呈报记功奖励。 

(一)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全国或全区有重大影响、办案效果显著、具有典型意义的,可以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

1、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意见或再审检察建议改判标的差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土地800亩以上)的;

2、办理涉农和事关当地社会稳定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意见或再审检察建议改判标的差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土地500亩以上)的;

3、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息诉息访,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二)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本地有重大影响、办案效果明显的,可以呈报三等功:

1、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意见或再审检察建议改判标的差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土地500亩以上)的;

2、办理涉农和事关当地社会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意见和再审检察建议改判标的差额在50万元以上(或土地200亩以上)的;

3、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息诉息访,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

第十五条  办理检察技术案件的奖励条件

(一)办理检察技术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办人员或集体,可以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

1、在全国、全区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件中提供关键证据,为突破案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2、在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平息全区有影响的事件中提供关键证据,业绩突出的人员;

3、在纠正重大错案中提供关键证据,使被轻判的被告人改判的刑期与原判差幅10年以上的;或者防止无罪的人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业绩突出的人员。

(二)办理检察技术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办人员或集体,可以呈报三等功:

1、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大要案件中提供关键证据,为突破案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2、在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平息本地区有影响的事件中提供关键证据,业绩突出的人员;

3、为办案提供关键性证据,追缴赃款和违法所得800万元以上的;

4、在提供关键证据纠正重大错案中,使被轻判的被告人改判的刑期与原判差幅5年以上的,或者防止无罪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业绩突出的人员。

第三章  理其他影响大、效果好的工作的奖励条件

第十六条  全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以外的其他综合工作成果在全国检察机关影响大、效果好的,可以给主办检察人员或集体呈报一等功;综合工作成果在全区检察机关影响大、效果好,可以给主办检察人员或集体呈报二等功;综合工作成果在本地区检察机关影响大、效果好的,可以给主办检察人员或集体呈报三等功。

第十七条  综合工作的奖励对象一般为1人,重大项目或工作不超过2人。给予综合工作奖励的检察人员,必须是从事该项工作的直接承办人。

第十八条  工作、机制创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作出主要贡献的主办人员可以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必要时可给予单位相应记功。

(一)取得技术类科技成果,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察执法的改进和推动作用特别显著的;

(二)项目被列入立法提案或作为提案主要依据的;

(三)其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优秀综合材料按下列条件呈报奖励。

(一)年内有1篇综合材料(包括文件、讲话、经验总结、调研材料以及犯罪分析、预防调查、检察建议、预防综合报告等。下同)被自治区党委(含自治区政法委。下同)、高检院各部门以文件形式转发的,可以给材料的主要起草人呈报三等功;年内有2篇综合材料(主题内容不同,下同)被自治区党委、高检院各部门以文件形式转发的,可以给材料的主要起草人呈报二等功。

(二)年内有6篇以上原创性综合材料(主题内容不同,下同)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编发的信息内刊采用,或被高检院《检察工作简报》、《检察队伍建设》采用的,或被自治区以上领导批示的,可以给材料的主要起草人呈报三等功;有9篇以上的综合材料被上述刊物采用或被自治区以上领导批示的,可以给材料的主要起草人呈报二等功。          

奖励比例按照优秀综合材料奖励比例执行,在计算数量时,按照(一)(二)的顺序,前面的综合材料可以替代后面综合材料的数量要求,但不重复计算。每篇综合材料只记入一名主要起草人的成果。

第二十条  优秀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按下列条件呈报奖励。

(一)年内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五种权威报刊(专刊、增刊、特刊除外)发表1篇检察理论研究文章的可以给第一作者呈报三等功,发表2篇以上(主题内容不同)的可以给第一作者呈报二等功。

(二)年内在教育部直属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的学报、法学期刊等知名期刊(专刊、增刊、特刊除外)发表2篇(主题内容不同)以上检察理论研究文章的,可以给第一作者呈报三等功;发表3篇以上(主题内容不同)的可以给第一作者呈报二等功。

(三)年内有2篇以上检察理论研究文章(主题内容不同)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可以给第一作者呈报三等功;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可以给第一作者呈报二等功。

在计算数量时,按照(一)(二)(三)的顺序,前面的检察理论研究文章可以代替后面的检察理论研究文章数量,但不重复计算。

(四)在正式出版机构出版检察理论研究专著的,可以给第一作者呈报三等功;获省部级以上著作类三等奖以上的,可以给第一作者呈报二等功、第二作者呈报三等功。

(五)经过法定渠道提出立法建议、司法解释建议,被有关机构采纳1个可以呈报三等功,采纳2个以上可以呈报二等功。

第二十一条  优秀检察新闻、宣传作品按下列条件呈报奖励。

(一)新闻作品获中国新闻奖韬奋新闻奖范长江新闻奖五四新闻奖等全国性新闻奖一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可以呈报二等功;获评三等奖以上的,或者获评“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或者获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新闻作品”二等奖以上或者“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新闻作品”特别奖或一等奖的,第一作者可以呈报三等功。

(二)宣传作品获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的,第一作者可以呈报二等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金鼎奖一等奖的,或者获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新闻作品”二等奖以上,或者获评“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新闻作品”特别奖或一等奖的,第一作者可以呈报三等功。

第二十二条  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在群众争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按下列条件呈报奖励。

(一)个人被推选参加全国检察机关(或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举行的岗位练兵或业务竞赛活动,获得前10名的,可以呈报二等功;获得其他优异成绩的可以呈报三等功。

(二)获得全区检察机关(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举行的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获得前10名的,可以呈报三等功。

(三)被评为“全区十佳检察院”、“全区杰出检察官”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同时给予记二等功。

第二十三条  在高检院、自治区党委部署的专项工作或者在检务保障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有关直接主办检察人员或者集体进行专项记功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条件列举未尽,但确属效果好、影响大、贡献突出的,可以经分管检察长提议或下级检察院呈报,政治部考察,给予有关直接主办人员或集体记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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