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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找人顶包双双被追责
时间:2017-1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情重义本是好事,可融安男子覃某却义气过了头,堂兄覃某某驾车撞人,找他来“顶包”,他竟答应了。近日,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了该案,两人双双被追责。

  2017年2月4日晚8点多,覃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独自一人从柳城县太平镇回融安县大良镇,行驶至太平镇北门头路段时,与一辆倒地的两轮电动车及行人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覃某某驾车肇事后,考虑到自己刚刚饮酒,便让堂弟覃某为其“顶包”承担责任。之后覃某便对民警谎称是其自己驾驶车辆肇事。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覃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构成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覃某明知覃某某交通肇事,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意作假证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包庇罪。两人均被起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

  据悉,这是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案件,也是柳城县首例。      

  检察官提醒,无论是找人“顶包”者,还是替人“顶包”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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