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用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由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后,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覃某用的死刑判决。
案件概况
2016年3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覃某用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覃某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覃某用限制减刑。
经对刑事判决审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依法提出抗诉。2017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支持抗诉。 2017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决定撤销一审对覃某用的判决部分,以被告人覃某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覃某用的死刑判决。覃某用近日已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