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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因酒后想被拘留而打警察、“抢劫”等违法行为被起诉
时间:2020-05-11  作者:  新闻来源:柳城县检察院  【字号: | |

先是报警谎称被人放火烧房子,接着想被拘留而出手打警察,后又持镰刀“抢劫”加油站工作人员、砸行人车窗玻璃……广西柳城县一男子乔某某因酒后冲动而作出一系列违法行为。近日,柳城县检察院对该名男子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某日凌晨,22岁的乔某某电话报警称自家房子被人放火烧了。民警出警后调查发现,起火原因实为乔某某酒后吸烟乱丢烟头而引起。于是,民警对乔某某进行口头教育,告诫其不可谎报警情等,处理完后民警即准备离开现场。 

此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乔某某在民警即将离开现场时,拉拽住民警上衣不让离开,并且要求民警对其进行拘留。民警见状要求乔某某松手,乔某某不听反而突然出手用力击打民警脸部,还破口大骂“这样够关15天没有,你有本事不要走”。就在民警返回警车拿警械准备对乔某某实施抓捕时,乔某某以为其想进看守所未能如愿,于是从家里拿着镰刀出了门…… 

乔某某手持镰刀来到附近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便利店内,威胁工作人员卢某某,抢走八百多元钱及两包香烟,且在民警赶到欲对他进行抓捕时挟持卢某某威胁民警,还将刘某某驾驶进入服务区的一辆小轿车车窗玻璃砸烂,试图威胁司机停车让他上车逃离,在司机不从的情况下其继续持刀挟持卢某某往服务区旁边的小路逃离抗拒民警抓捕。乔某某在将卢某某挟持回家的路上将抢得的钱及一包真龙香烟还给卢某某,带卢某某到其家约半小时后释放并打电话报警投案。 

乔某某因为酒后一时冲动而产生了想进看守所的荒唐想法,进而做出了一系列不理智的行为,在事发后第二天,乔某某表示很后悔,但为时已晚。
检察官说法

乔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乔某某持刀“抢劫”等行为,虽然其客观上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抢他人财物的行为达到进看守所的目的,且在挟持被害人途中已把抢得的主要财物还给被害人,因此,乔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是一种追求精神刺激的寻衅滋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综上,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乔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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