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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防范非法集资
时间:2018-03-14  作者:  新闻来源:市院侦监科  【字号: | |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人们追求高收益的心理,给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穿上诱人的“马甲”,使无数投资人为之付出毕生积蓄,但随之而来的往往不是一夜暴富,而是血本无归。

法律解释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现实例子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

柳州案例 

我们将视野关注于柳州地区,近些年屡屡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就单位犯罪而言,从震惊全国的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到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巨大。而个人非法集资的案件更是频频发生,例如卢斌集资诈骗案、覃汉助集资诈骗案、冯连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冯国坚集资诈骗案、彭敏集资诈骗案、黄谭富集资诈骗案等等。2017年5月27日开庭审理的“陆号公馆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8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方面采取伪造国家机关文书、假冒债权人名义解除已售出房屋的备案预登记等方式,实施诈骗,另一方面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实施一房多卖。(矗立在融江边上的“陆号公馆”楼盘,实际有房144套,却被房开先后出售达450余次)

检察官支招

检察官提醒,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公众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识别非法集资方法
 

方法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

方法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方法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方法四: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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